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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属科研机构科学仪器设备
协作共用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善自治区属科研机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支撑条件,实现科学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科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营造有利于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的科研条件平台,促进自治区科技事业的发展,自治区科技厅决定在自治区属科研机构范围内实行科学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并建立自治区属科研机构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协作共用网),成立自治区属科研机构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
  第二条 协作共用网是以自治区属科研机构作为成员单位,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选择符合入网条件的各成员单位大中型科学仪器设备组建而成。入网科学仪器设备名单和仪器设备组联系方式向各成员单位公布,入网仪器设备面向所有成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和优惠的服务,并按照仪器设备组提供的收费标准以60%的比例收取服务费,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根据入网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任务量和服务质量,按收费标准的40%向提供协作共用的单位进行补贴(网外单位除外)。
  第三条 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建立协作共用网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入网科学仪器设备对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协作共用服务的补贴,以及协作共用网管理运行的相关费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条件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条件财务处处长担任,由新疆分析测试中心协助开展具体业务工作。各成员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协作共用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各仪器设备组确定联系人。
  第四条 协作共用网的入网申请、收费核定和管理运行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治区属科研机构的科学仪器设备均可申请入网:
  1.科学仪器设备原值在15万元人民币或1.5万美元以上(特殊需要除外);
  2.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故障率低;
  3.能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4.能保证入网仪器服务质量;
  5.仪器设备组有固定熟练的操作人员,至少有1名3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分析测试人员。
  第六条 入网科学仪器设备的申请和审定程序:
  1.申请入网的科学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协作共用的管理部门,填写《自治区属科研机构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申请表》(附表1),报至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
  2.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通过调研和评估,确定入网科学仪器设备名单及其服务业务范围;
  3.各成员单位向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提供入网科学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
  4.入网科学仪器设备组及其单位签订《入网科学仪器设备服务保证书》(附件2);
  5.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公布协作共用网入网科学仪器设备名单和科学仪器设备组联系人;
  6.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发放统一印制的《入网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附表2),各入网科学仪器设备组在实验室显著位置张贴《入网科学仪器设备服务保证书》和《入网科学仪器设备收费标准》。
  第七条 自治区属科研机构需要利用入网科学仪器设备进行分析测试时,可直接与入网科学仪器设备组联系,也可通过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进行协调。
  1.申请单位与入网科学仪器设备组联系,商定服务项目和完成时间;
  2.申请单位填写《入网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由本单位协作共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到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登记表一式两联,其中一联留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存档,一联由申请单位交到提供协作共用的单位;
  3.科学仪器设备组依据登记表向申请单位提供相应服务;
  4.服务任务完成后,科学仪器设备组按收费标准的60%的收取服务费用;
  5.申请单位人员和科学仪器设备组双方共同填写完成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入网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和收费发票留作申请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协作共用补贴的凭证。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协作共用管理部门每半年将收到的《入网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和收费发票复印件汇总上报,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通过审查核实,按40%的补贴比例向其拨付协作共用补贴(入网科学仪器设备为本单位或者网外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在补贴之列)。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将仪器协作共用收入与科学仪器设备组成员的收益分配挂钩起来,以最大限度的提高科学仪器设备组成员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的组织入网科学仪器设备组开展技术培训、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十一条 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将对入网科学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和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将限令整改,直至取消对其的协作共用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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